2、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负全面责任,其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符合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审查制。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工程质量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建设县市长、管委主任、乡(镇)长、村委会主任负责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列入大事大项,建立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督查考核制。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抓住机遇,落实责任,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我州是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的唯一地区,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住机遇,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2005〕49号文件和省、州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推进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使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划分
1、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汇总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计划,负责大、中修工程的列项、审查、审批、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监督下拨的养护资金使用,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2、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负总责。
3、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养护质量、养护进度负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4、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