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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和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决定


  2、全州公路建设及改造,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自用的砂、石、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免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征矿产资源税;在批准占地范围外开采自用的砂、石、土,建设单位到有发证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免收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征矿产资源税。

  3、对投资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企业,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规定,从2006年起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公路建设和养护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全州公路建设,免收云南省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全力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减轻公路建设负担。

  1、全州公路建设,由各县市区承担工程费用的5%-10%。

  2、全州公路建设中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和征地中涉及农户搬迁产生的拆迁费、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勘界费等,由沿线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并在批准的征地拆迁总金额内包干使用。

  3、经中央、省和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水土保持方案,做到了“三同时”并经验收合格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4、对交通建设部门以贷款或按国家规定有偿集资等形式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入,只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再缴纳营业税。

  5、全州公路建设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由建设业主单位代扣代缴,在工程所在地申请缴纳,由当地政府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费用支出。

  6、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将全州干线公路建成绿色通道。州发改委及农、林、水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绿色通道工程。

  7、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公路建设中的各种搭车收费现象,切实降低公路建设成本。

  8、对我州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所收取的税收(不含建安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地方配套资金向交通部门速征速返,作为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等的专项经费。

  (七)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1、全州公路建设的前期准备、工程招投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选择按有关规定执行。州交通局要切实做好全州在建公路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监督和工程变更设计、工程交竣工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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