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通乡油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四)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筹措和补助办法
1、坚持“争取上级补一点、地方财政挤一点、群众自愿集一点、民工建勤投一点、在外乡亲捐一点、受益单位助一点”的“六个一点”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2、州人民政府从州级财政中每年安排一般预算资金1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交通局、州扶贫办、州民宗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州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各部门争取的资金要本着“聚散钱、办大事”的原则集中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投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除上级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解决,不得向农民集资和摊派。
4、放手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捐资、投料、投工、投劳建设农村公路。社会力量捐赠修建的桥梁、公路可给予冠名权,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也可直接采取公开拍卖桥梁冠名权、公路广告权的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
5、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补助办法。实行“谁积极先支持谁”的激励政策。通乡油路(水泥路)的补助标准为每千米50万元(其中省补40万元,州和县市区财政各配套5万元),弹石路的补助标准为每千米13万元(其中省补8万元,州和县市区财政各配套2.5万元);未通达公路的通建制村公路补助标准为每千米15万元(其中省补10万元,州和县市区财政各配套2.5万元);渡口改造补助标准为每个15万元(其中省补10万元,州和县市区财政各配套2.5万元),中型以上渡改桥补助标准为每延米1万元。乡(镇)客运站补助标准为每个40万元(其中省补30万元,州和县市区财政各配套5万元),村招呼站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群众自愿等筹资方式安排。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直接工程费,不重复安排。
6、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须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公路建设招标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
(五)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1、全州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具体免税时间、范围和减免审批手续,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2〕3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