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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现公布《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就业、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 户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每人每年安排不低于3元的残疾人事业经费,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扶助,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每年按8%的比例,由财政划拨专储,专款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应按8%的比例,由财政划拨专储,专款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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