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
(十二)其他必需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情况及时上报。财政支持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应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应追回项目投资。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汇交成果档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接收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成果档案;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接收本辖区内项目成果档案。
项目成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应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加人员和技术顾问、专家,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野外验收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转让或分包主体、关键性工程的,除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外,停止该单位在省内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