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施工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
(三)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投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方案设计的法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参与项目的施工投标。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商务部分占总评分的30-40%,技术部分、企业资信、业绩占总评分的60-70%。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项目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也可根据实际重新拟定,但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合同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总造价的5%左右。项目维护费一般为项目总造价的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