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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2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实现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以来,省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试点工作,尝试运用市场调节手段运作地域间的耕地占补平衡,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工作对促进我省苏南、苏北资源、资金的优势互补,促进全省耕地补充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基本要求

  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是指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项目为载体,开垦方和承受方直接协商,进行易地开垦耕地的活动。

  “开垦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需要,委托易地开垦耕地的一方;“承受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承担易地开垦耕地任务的一方。

  未能实现本市域内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市,不得作为承受方承担易地开垦耕地的任务。承受方应随时能提供反映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现势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二、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管理

  易地开垦耕地由开垦方和承受方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商榷,达成意向后,签订正式合同, 并由开垦方将合同文本及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一式两份),合同内容应包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指标,项目完成时间,耕地开垦费标准、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开垦方及承受方的责、权、利等。易地开垦耕地合同一旦签订,承受方则不得将合同涉及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面积指标用于本市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或其它开垦方的耕地占补平衡。

  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立项要求按照省厅当年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项目立项要求执行,纳入承受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由承受方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及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承受方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06〕122号)和省厅当年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库要求做好项目竣工的初验工作。项目初验合格后,由承受方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省厅组织项目验收,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申请验收工作于当年9月30日截止,过期不报,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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