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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

  (四)建立储备制度。省级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储备生猪2万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生猪应占40%。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企业从省级城市生猪基地场中择优确定。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责安排,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应急动用权在省政府,主要用于应急保障。各地可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生猪储备,储备方式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储备费用自行负担。

  (五)加大副食品调控资金投入。加大副食品生产和市场调控财政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各级政府调控的副食品生产基地给予资金扶持,帮助其完善生产设施,提高生产能力、抗灾能力和保障供给能力。各级财政要继续将副食品风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新形势下“菜篮子”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年度预算。“十一五”后四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资金1000万元。各地要按省政府规定征收及规范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要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政府要对各类畜禽养殖场(包括散养户建沼气池)特别是城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给予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调剂有关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支持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

  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政策。保障“菜篮子”工程生产建设用地。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固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管理。生猪生产永久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审批用地。对于流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仓库、冷库、屠宰场和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比照仓储用地政策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异地搬迁改造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落实母猪补贴政策。以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末能繁母猪存栏数为补贴依据(超过部分由设区市自行解决),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全省能繁母猪实施一次性补贴,其中由省级财政负担40元,设区市财政负担10元,厦门市全部自行负担。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务必在8月31日前将补贴款发放到母猪养殖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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