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市场供应。各级政府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副食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数量要做到心中有数,完善稳定副食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特别是要落实安排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的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工作。
(二)完善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密切的产销关系,实行订单生产,建立鲜活农产品冷链配送体系,减少环节,降低成本,加速流通。完善城乡副食品信息服务体系,加强产销动态监测与预警分析,适时发布副食品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科学引导生产经营与消费。
(三)加强产销协作。充分利用副食品生产基地产品资源,积极开展产销协作,加强产销衔接,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协会运作等方式组织副食品产销对接,开展市场调剂。产销区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机制,产区要首先保证省内销区供应,销区政府要筹措资金支持产区、奖励产区。
五、加强市场流通监管
(一)强化监测调控。完善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监测以及生猪屠宰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加强对肉、禽、蛋、奶、蔬菜、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主要副食品市场供求和价格走势,做好市场调剂和调控工作。进一步完善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预案,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做好市场异常波动时的应急工作,确保市场稳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组织体系和预警机制建设,注意市场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做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为调整低保标准提供依据。
(二)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措施,规范各环节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重点加大对猪肉、水产品等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出售环节的管理,加大牲畜屠宰管理力度,提高猪、牛、羊定点屠宰率,防止病死猪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切实落实市场开办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