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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扶持政策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顺利兑付的通知


  (二)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承诺注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扶持政策,要抓紧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争取在今年10月底前兑现。要取消“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等歧视性政策,尽可能将有关涉农政策性的资金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同时,要结合发展县域经济举措,将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的金融业务推荐给农村信用社办理。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尽快落实扶持措施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壮大支农实力。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部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下拨给农村信用社的保值储蓄贴补息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尽量将财政性涉农资金存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的各项费用给予优惠;监察机关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税务机关要依据国家规定落实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199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前期土地登记发证相关要求,简化手续,减少中间环节,实行集中办理,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简化程序、集中办理的办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要限期办理产权登记;对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在出具符合规划要求,消防验收合格及房屋安全检测合格的证明,并经公告产权无异议后,可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对农村信用社依法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按规定合理优惠相关费用。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继续积极支持、督促本系统切实落实已作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协调省直有关部门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推动各项已承诺的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专项票据的如期顺利兑付。

  落实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牵涉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眼于破解农村金融瓶颈制约问题,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认真落实,共同把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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