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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扩大我省外贸进口意见的通知


  (三)创新进口业务保险产品。用好海外投资保险,保障企业在海外资源开发安全,并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将经营成果通过进口的方式输回国内。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进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发展进口业务,为企业在办理进口融资时提供信用支持。

  (四)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国家进口免税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优惠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参照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龙岩、三明市等福建原中央苏区县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税收政策,以扩大我省腹地的进口量。

  四、加快服务进口平台建设

  (一)发挥国内外展会的平台作用。外经贸、经贸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进口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和技术成果的交易会、对接会,促进对所需设备、仪器及原材料的进口。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中国(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等展会要增加进口功能,专门设立进口馆。

  (二)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积极发布国外相关装备信息,包括国外设备的最新动态、鼓励类进口设备目录、进口设备归类编码、进口手续咨询、进口设备招标信息等,为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三)培育设备租赁市场和融资租赁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培育进口设备租赁市场,帮助企业在使用先进设备的同时减少资金占用。积极培育发展融资租赁企业,争取商务部新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等非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增加融资租赁产品品种,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开拓新业务领域和品种,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制度,提高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快港口和临港产业配套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我省外贸进口的硬环境。各口岸查验部门要大力支持我省口岸扩大开放及临港产业园区的发展。在争取中央支持将我省沿海港口列入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煤炭集散中转基地和矿石中转基地等布局的同时,交通部门要做好各类涉港规划的衔接,强化港口规划管理。创新港口发展模式,设立政府主导的港口特许经营机构,对我省港口建设实施连片开发或整体开发。加快厦门国际航运枢纽港和福州、湄洲湾(南北岸)主枢纽港建设,推进公共配套设施及疏港公路和铁路建设,建设为厦门、福州港集装箱运输服务的大型铁路物流场站,促进进口货物的海铁联运,提升港口吞吐能力和辐射能力。认真实施《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降低我省境内铁路运价水平。继续推进莆田秀屿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发展,争取国家支持扩大原木进口国别名单。加快建设厦门湾、湄洲湾、福州江阴、罗源湾、漳州古雷、宁德三都澳等大型临港产业基地,充分利用国外资源、能源等,推动我省工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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