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蚕场保护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黑农委联发[2007]85号)
市(地)、县(市)农委、林业局:
为加强蚕场管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蚕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
森林法》、《
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对过去划定的蚕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各级林业和蚕业部门要认真对过去划定的蚕场进行一次清理。对目前仍在养蚕的,要明确界限,测准面积,确定权属,绘制成图,并登记造册,报县级林、蚕主管部门备案;对已放弃经营或改变用途的,要责令原养蚕者限期还林后,将林地交还原林权所有者;对未经林业、蚕业部门批准擅自养蚕的,必须限期还林,退回林地。
二、严禁改变养蚕场地的用途
蚕场是柞蚕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养蚕场地只能用作养蚕,不准毁林砍柴、毁林开荒、放牧、兴建坟地,不准随意废弃。蚕场承包合同终止后,承包者应保证原合同规定的状况或好于原状。对现有蚕场经蚕业部门认定不能养蚕的地块,由所在县(市)蚕业部门负责监督养蚕者在弃蚕当年造林并退还林权所有者,或按实际发生的造林费额度补偿造林费,由林权所有者更新造林。对违反规定养蚕的单位和个人,今后一律不得申报新的蚕场。
三、依法经营,切实管好、用好蚕场
蚕业部门要与养蚕单位、养蚕户签订合同,明确任务,按《柞蚕生产技术规程》(DB23/T440-1996)、《蚕场建设技术规程》(DB/23T1100-2007)要求对蚕场柞林有计划地更新复壮,严格掌握食叶标准,努力提高蚕场利用率。超过食叶标准的蚕场,按合同规定处理。蚕场实行四年轮伐制,进行修枝的,经蚕场承包者申请,报蚕业主管部门批准;需采伐林木的,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蚕业部门要派专业技术人员实地现场勘查设计,因地制宜确定更新面积,发给蚕场轮伐证。蚕场轮伐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责令其改正,否则停止轮伐。清理更新蚕场,必须经蚕业部门批准,持当年有效证件方可进行。加强蚕场生态建设,做到养蚕、养树、养山相结合,既护好林,又养好蚕。推行生态养蚕技术模式。根据当地的生产实际,建立标准化、园林化养蚕场地并实行量化管理。对过度放养造成蚕场林地退化的养蚕户,要向林权所有者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并限期对养蚕场地进行造林,使之达到可持续利用于养蚕生产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