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3 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州人民政府或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州、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州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州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州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