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州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省、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州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州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州人民政府根据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州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州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按Ⅰ级响应相应组织实施。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1.3 .1州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1)州人民政府根据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州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物资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并部署有关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3.2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州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州、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督导,指导、部署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赶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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