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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3 报告制度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应急响应行动在本州范围时,州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应急响应行动在本州范围时,州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市政府在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县市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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