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州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信息管理及上报。州畜牧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州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州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州卫生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畜牧局、州粮食局、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州环保局、州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州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②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州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③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州政府。
(3)特殊通报
涉及国外或者港、澳、台人员,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方面通报时,经州人民政府或州应急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外事部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州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州委宣传部、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州级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州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州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向州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