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和调整不适应市场要求的事项,减少前置审批,强化事后监管,减少对企业、市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特别要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完善监管制度。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阳光”审批,积极探索“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集中受理、网上审批、行政审批登记等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
(二)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不断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搭建网上政务信息发布平台。要通过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扩大便民服务范围,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监督行政行为。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细化预案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提高各级政府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改革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行政决策论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坚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按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得到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