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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水电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第二阶段:县市抽查整改阶段,从2007年5月20日到7月15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75%。重点检查企业自检自查的真实情况,措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阶段。7月15日到25日州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及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各县市要于20日前形成总结材料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从立项开始,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是否经州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并签署相应意见和备案。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情况。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与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分解到下一级单位。

  (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人员配备、警示标志及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落实情况。

  (五)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重伤1人以上含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统计分析,上报和查处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管理情况。

  (七)安全风险抵压金交纳情况。

  (八)企业职工职业病防治情况

  (九)企业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情况。

  五、专项整顿治理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水电行业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对已投入运行的水电站未通过安全专项验收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按《安全生产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专项整治工作要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全州新建、改建、扩建及已建运行水电企业,无论那一级核准、审批的,都要按相关要求商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安全评价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问题及评审专家作出的要求,各县市安监局要下达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各企业限期整改,通过专项整治整顿促进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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