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措施和要求
1、高度重视,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地州市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成立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技术责任单位,切实加强领导。
2、各地州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分解落实责任,按照时间和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3、开展技术培训。组织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环保局有关人员参加总局统一组织的“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技术培训班”,提高编制工作水平和能力。
4、实行定期保送工作信息制度。各地州市每十天以情况简报形式向自治区环保局编制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编制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小组会研究总结,并通报各地工作进行情况。
5、加强现场指导和检查。自治区成立3个指导检查小组于2006年7月、9月、11月和2007年2月下旬分片负责对各地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州市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我区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工作进度安排
6月5日-20日,制定工作方案,进行人员培训,成立领导机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6月21日-8月25日,各地州市完成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工作,并将有关调查数据(《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中基础情况调查表)报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同时报中国环科院。
8月26日-9月20日,各地州市完成调查资料的整理、数据汇总、制作图表和光盘,编制《××地区(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报告》,并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同时报中国环科院。
9月21日-10月20日,各地州市完成《××地区(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同时报中国环科院。
10月21日-11月10日,各地州市根据上述工作成果,研究制定水源地划分与调整方案及制作图件。自治区汇总各地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价报告(草案)》,并报中国环科院初审。
11月11日-11月30日,自治区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补充修改,编制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11月11日-07年2月28日,各地州市制定不达标水源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总量控制方案,完成《××地区(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报告》、《××地区(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图集》和《××地区(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07年3月1日-4月10日,自治区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