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错案与错案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错案的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确认违法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确认违法、变更或责令原行政执法机关撤销变更的行政行为。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和救助、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拒不作为的;
7.有其它违法失职行政行为的。
第三章 错案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及时查处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