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精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
国家赔偿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应由本机关负责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负全面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