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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障

  1.加强对国债业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必须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级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要注意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

  2.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在方便职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同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加强适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开展。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财务核算与内部审计交叉复核制度,进一步加大内部审计力度。

  三、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市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这部分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上缴管理费用,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601款“上缴管理费目”收入科目;使用管理费用,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第8603款“管理费用支出”科目。上缴城市廉租住房资金等其它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第8603款“其他收入”科目;使用城市廉租住房资金,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第8602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精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暂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如住房公积金出现贷款风险时,可以按增值收益的60%计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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