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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公积金缴存余额的80%,达到或超过80%的要及时调整有关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政策。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个人购房款总额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的借款期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严禁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4.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精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5.支付的贷款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的范围内,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承办

  1.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后,经财政部门同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制定对承办银行的考核办法和标准,根据受托银行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建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受托银行在办理委托业务发生重大失误及管理混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暂停委托业务,并向受托银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办理公积金委托业务的资格。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规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可以存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受委托银行应从技术上解决在同一专户内按不同的期限分段计息的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一律在专户内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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