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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

  1.全市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理〔2005〕298号)精神,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全市机关事业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为8%-12%,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经过批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市(县)、区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及时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月工资基数在上述原则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的归集手续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精神,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率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0.5%确定。我市根据实际情况, 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在不超过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0.5%的范围内,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签定的协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理〔2005〕298号)精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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