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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7〕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2007年1月)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6〕2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社会稳定。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市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批、核销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加强对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具体包括: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

  (二)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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