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
(锡政发〔2007〕13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高水平节约集约用地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先导区示范区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7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水平,全力服务于“一当好、三争创”发展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在2004年、2006年相继下发了《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依法集约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无锡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全省最少,有限的土地资源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还要确保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因此,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保护国土资源和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关系。在中央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控紧“地根”的新形势下,只有依法集约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如果违法批地用地,群众必然投诉举报,上级纪检监察、土地督察等部门必然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将严重影响我市来之不易的良好用地环境。
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控紧土地供应闸门,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干部群众一定要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精神上来。各市(县)区、国家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镇(街道)都要增强落实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通过管理创新和严格监管,以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实际行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