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自治区“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6]2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环保局,兵团环保局:
为强化污染控制,“十一五”期间,国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全国总体削减10%的目标。为切实做好“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高度重视。
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能否完成,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为”与“不为”,“好”与“不好”的重要内容,一旦完不成,将承担行政管理责任。因此,各环保局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充分领会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作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约束性指标和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的重要内涵,高度重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认真分析辖区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及时向辖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按要求把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污染企业,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充分认识总量指标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将成为优化我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各级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各环保局一是要认真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区域功能、环境敏感对象分配总量指标;二是制定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确定削减时限、削减点源和削减量,为新建项目腾出相应总量;三是认真执行辖区环境准入标准和政策,筛选新建项目,严格禁止污染严重的企业进入辖区。对不制定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区域,环评中将不再审批该地区新建项目。因此,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总量控制指标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尽快着手制定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
三、安排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总量控制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各地要安排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此项工作,各级监测站、监察支队等相关业务单位都要积极参与,确保制定的计划科学、可操作,计划落实扎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