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市建筑节能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并对其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跟踪管理。对查实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建筑标志》。
六、奖惩
(三十六)凡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允许在建筑物上镶嵌永久性的节能标志,优先各类评优;2008年元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的示范小区或楼群,经测试达到65%节能标准的,可免缴相关规费。
(三十七)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含油田、鸭河区域)、部门、单位,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综合目标管理”的评奖。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州杯”、“卧龙杯”等奖项的评奖。
(三十八)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九)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筑节能检测、认定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十)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阳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南阳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陈光杰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力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德钊市建委主任成员:时乘风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夏秀光市环保局副局长吴明道市规划局副局长刘书臣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乔海庆市建委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南阳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乔海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牛建华同志(市建委科技教育科科长)任副主任。办公室电话:0377--6315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