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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二十七)推广建筑节能涉及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房管等各方面的工作,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完善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十八)新闻媒体要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要开设舆论窗口和督察平台,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二十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展开。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2-3个示范工程,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至少要建1-2幢示范楼。
  (三十)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建筑节能工程作业,切实保证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项目中得到落实,保证节能建筑质量,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三十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节能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工程或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要把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予以通报。要对典型和重大的节能建筑专项检查通报情况进行问责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
  (三十三)对于节能建筑实行检测与认定制度。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建筑的检测工作。对建筑节能的认定,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检测和认定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未取得《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检测与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经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发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仍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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