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含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要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估认定。
(十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法规、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十七)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十八)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整改。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建筑节能标准承担监理责任。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十)房产管理部门要督察房地产开发单位将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发展节能技术和产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二十一)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鼓励发展本地资源优势的节能材料产品,推动地域经济发展。
(二十二)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十三)节能建筑要重点推广发展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的应用、集中供热和热冷电联产技术的应用、太阳能和空调技术与产品的应用、节水型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等。鼓励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二十四)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能效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二十五)市、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在改革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加强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与配合,做好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
(二十六)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材料及产品,实行认证制度。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和推广发布。使用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复核检测并记录建档,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质检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要对工程施工中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不按本条规定要求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节能建筑,不予进行节能检测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