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
在充分发挥国家投资带动作用的同时,县乡村各级要对严重阻碍当地经济发展、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基础设施,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通过地方财政扶持、动员群众筹资投劳和吸纳社会资金等多种途径,抓好治理建设。
1.水毁工程修复。对水库、河道险工险段和汛期出现的水毁工程,要按标准修复,进行土方回填、夯实和建筑物维修配套,确保运行安全。
2.灌区清淤岁修。县、乡政府要同水利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密切配合,对“卡脖子”工程和严重病险渠道、建筑物,多方筹措资金修复配套,恢复和扩大效益范围,确保抗旱灌溉需要。
3.雨水集蓄利用、打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采取政策扶持、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和“一事一议”制度,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建设;对现有小水库和塘堰坝,要组织农民清淤扩容、整修配套、除险加固,增加蓄水能力。
4.农村河道和村镇、田间排水系统的清淤清障和规划建设。要整修河堤,疏通河道,清除垃圾,引水冲污,造林种草,铺路架桥,努力改善乡村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继续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要求,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促进产权流转,落实管护责任,培育主体,激发活力,实现民营水利发展的新突破。2006年全市小型水利工程改制率要达到80%以上。要加强基础工作,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建立完善规范有效的合同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改制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防止掠夺性经营和开发;对新建工程要把改制“关口”前移,做到建管同步,实现以改促建、以改促管。要积极探索非经营性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加强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
2.加快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步伐。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泵站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尽快完成单位定性和定编定岗工作,落实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国家、省、市改革试点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对改革不力的地方,要在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相应制裁。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和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解决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问题,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加强用水计量和水费征收,提高收取率,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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