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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
(宛政〔200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政府决定在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投产污染项目的;
  (二)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低于90%的;
  (三)出境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80%的;
  (四)辖区内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关停取缔不彻底的;
  (五)因环保执法部门监管不力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乡镇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出现未批环境影响评价先建,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投产污染项目或未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投产污染项目的;
  (二)因监管不力,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擅自停止运行治污设施,超排、偷排污染物的;
  (二)新、扩、改建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同时”设施未建成,擅自试生产或生产的;
  (三)抗拒或严重干扰环境执法工作的;
  (四)当年受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上,造成严重污染,依法被查处的。
  四、市环保局负责市级及市以上评先表彰候选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初审,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评先创优活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初审。
  五、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目标管理、督促检查、监察、信访、人事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全面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因环境保护出现问题受到处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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