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荐我区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6]2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教育局,各地州市环保局、教育局,自治区环保宣教中心: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的通知》(环发[2006]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环发[2006]91号文件要求,我区从2002年和2004年已命名的两批自治区级“绿色学校”中,拟推荐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三中学、和静县第一小学、克拉玛依市第七小学和昌吉州呼图壁县第四小学等4所学校为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上述学校按国家文件要求,可分别推荐一名优秀教师。
二、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按照名额分配,由各地创建绿色学校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推荐。
三、各级环保、教育部门要监督拟推荐的学校按照环发[2006]91号文件要求,填写推荐表和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一次过关。
四、各地创建绿色学校活动领导小组必须提交当地推荐相关先进的推荐意见,并单独编写意见加盖公章。同时要报送所有表彰申请材料的清单表(奖项、文字材料和其他附加材料),不得在全国绿色学校推荐表上签署意见。
五、推荐材料中,先进学校的推荐表和文字材料要上报一式两份,优秀教师、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表要上报一式两份。所有的推荐表和申报材料都由当地创建绿色学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上报(报送纸制材料的同时,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六、所有申请材料务必于2006年9月10日之前上报自治区推荐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科教处。
联 系 人:依明江 阿依古丽 木克热木
联系电话:(0991)2813897 2337936 2863679
地 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自治区环保局科教处
邮 编: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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