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立改造,也可以通过组建股份制企业自行改造,或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改造,必须兼顾村民、开发商和政府三方利益。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要结合改造村实际情况,参照当前中心城区拆迁补偿标准,自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并报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采用协议补偿与房地产市场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权属、面积、性质为准,凡是违法建设或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可采取原地安置、异地安置或两种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每人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的方式、标准、金额,安置房屋的面积、地点、金额、房号、使用性质、结构等;
(三)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要保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经营性用房,原则上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经营性用房的安置政策。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面积与安置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1,或开发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1。鉴于各村条件不同,要求按照以上控制标准,自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