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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6]2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和昌吉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0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加强我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加强我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从事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并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机动车年检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辖区现有年检单位名称、邮政地址、人员及联系人、监测设备、技术水平等有关情况同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污控处。
  二、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是“十一五”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验和申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重点考核指标,国家考核该指标的必要条件是城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禁止环保年检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文件。重点城市乌鲁木齐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克拉玛依市和库尔勒市以及正在申报“创模”的阿克苏市和昌吉市环保部门要积极报请市政府尽快出台关于禁止环保年检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文件,并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于2006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城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初审和上报工作。我局将按照总局要求,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对上述环保重点城市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委托工作,并上报总局。
  三、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日常监管,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和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以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我局将撤消其环保年检资格;对未获得自治区环保局委托年检资格,自行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的单位,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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