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 、 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
(四)因疏于管理 、 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九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 、 批示 ;
(三)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
第十条 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
(四)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
(五)取消当年评优 、 评先资格 ;
(六)责令停职检查 ;
(七)责令辞职 ;
(八)建议免职 ;
(九)构成违法违纪的 ,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 、 纪律责任 。
前款规定的方式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采用前款第(六)项 、 第(七)项 、 第(八)项 、 第(九)项方式问责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首长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