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切实维护税法严肃性,不得擅自以减、免、缓征房地产税收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要为依法征税营造宽松环境,对已经出台的减、免、缓征税收政策,要抓紧清理并停止执行;对已经减征、免征和缓征的税收,要尽快组织力量清缴入库。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税。根据河南省地税局、 财政厅、 建设厅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5]102号)规定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 ,我市城区普通住房标准确定为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各县市区政府尽快明确本地普通住房标准 ,以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税收征管 。
建立日常稽核制度 ,对房地产税收申报 、 审核 、 完税过程中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于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房地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正常现象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除认真审核外 ,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专项检查 ,加大对各种偷 、逃 、 抗税案件打击力度 。对纳税人采取伪造 、 变造 、 隐匿计税依据 、 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收征收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 、 滞纳金 ,并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明确职责,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新机制
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协调机构 ,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 、 房管 、 规划 、 国土 、 税务等部门的管理优势 ,通过信息交流 、 协作配合 ,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 。国土管理部门要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批复文件 、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土地基准地价 、 土地出让费用 、 成交价格及契约 、 协议 、 合约 、 单据 、 确认书等有关涉税信息 。房管部门要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房产转让合同 、 评估报告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位置 、 栋数 、 套数 、 预售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详细资料 ,协助征收机关做好税收征收 。规划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 . 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 ,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 . 0以下的 ,每月20日前提供 。契税征管部门要及时整理 、 归集和传递房地产交易有关信息 ,包括转让方 、 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 、 识别号码 ,以及房地产的转让价格 、 转让时间 、 面积 、 位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