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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成立机构,落实经费,组织宣传培训。开展对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清查和重点污染源监测,完成大气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对各区县普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发布并开发利用普查成果,迎接国家验收。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成立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培训。由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各区县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区县普查机构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质量保证。根据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市、区县普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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