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创业资金申领返还程序:个人申请→立项登记→专家组审核→领导审批→资金发放→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收回资金本金和增值部分。
(二)各相关金融单位和贷款担保机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贴息50%,从“创业资金”中支付。
(三)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的有关部门要定期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引导、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依托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创业孵化园”,为创业项目好的毕业生提供场地,项目进园孵化,扶持其将创业项目做强做大。积极筹建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确保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好项目得到帮助和扶持。
(五)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管委会、灵山工业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纳入建设规划之中,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孵化平台。今年内各县(市)区及各管委会至少依托企业建立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六)对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供税费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事宜按有关政策办理。
(七)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鉴定、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切实做好援助服务工作
(一)市政府设立“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300万元,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1.资金援助对象:我市的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毕业半年以上仍未找到工作并领取《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师范本科生计划”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升学、出国、参军或本人暂不就业的不在援助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