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和“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以下简称“两项工程、一个计划”)。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积极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一)市政府设立“鞍山市大学生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1.资金支持对象:创业资金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鞍山户籍且已申领《自主创业证》,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资金支持方式:创业资金的使用主要有无息借款型、股份投资型和贷款贴息型3种方式。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息借款的,借款资金额度一般为2万至10万元,3年内归还本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申请股份投资的,资金管理部门以参股形式将支持资金分阶段注入创业企业,资金额度一般为5万至20万元,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支持资金本金和增值部分全部滚入创业资金,用于扶持其他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申请贷款贴息的,根据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和有效证件,资金管理部门经评审通过并立项后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1至2年。
3.创业资金管理: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支付。要研究制定市创业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指南,编制市创业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制定立项审查的工作规范及标准、项目验收标准,做好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的监理、项目验收以及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同时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严格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