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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鞍山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上半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8年下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各县(市)、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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