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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整体控制、县(市)区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妥善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第二次土地调查摆上重要日程,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加强对调查队伍资质和调查人员的审查、培训。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二)科学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将土地调查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市及各县(市)区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问题,切实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要注意妥善解决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高速公路绿化带占用基本农田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对权益人要足额补划土地,及时化解遗留问题和矛盾。

  (四)保障调查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全市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县(市)财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经费来源由土地收益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认真核定经费,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严格督查验收。市、县(市)区政府要签订第二次土地调查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负责。要严格进行督查验收,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验收乡(镇)级调查成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市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篡改调查成果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调查结束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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