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含氰电镀(不含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工艺。(需淘汰)
3.使用含氰沉锌工艺。(需淘汰)
4.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小于30%的企业。(需关停)
(三)小水泥:
1. 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需关停)
2.仍在使用或尚未拆除直径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需淘汰)
3.仍在使用或尚未拆除的立窑。(需淘汰)
(四)小印染(含漂染):
1.排放不达标的企业。(需关停)
2. 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的漂染企业。(需关停)
(五)小化工:
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84号)精神执行。
(六) 上述行业中,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整治、淘汰或关闭的其它工艺、设备、产品及企业。
三、目标要求
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关停、淘汰工作。重点是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需关闭企业的关闭或关闭协议的签定和需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的淘汰工作,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关闭。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五小”企业整治工作。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上高度一致、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责任追究上严肃认真,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措施
各地区要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审批、节能降耗、工商登记、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在确定“五小”企业整治名单的基础上,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措施,实施关停、淘汰与整改的分类整治。
(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生产企业,由各市(县)、区安监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逾期未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