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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获得全国环保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获得全国环保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的通知
(新环人发[2006]2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大会对“十五”期间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国家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授予我区阿克苏地区环保局、克拉玛依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保局、库尔勒市环保局“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喀什地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茹先古丽·阿不都米吉提同志“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我区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争先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获得先进的部门和单位可要求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的形式可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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