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2007年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浙文职改〔2007〕12号)
省文物局,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市文物局,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2007年度我厅主管的艺术(美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电影放映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1、在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各《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破格晋升须符合破格条件),经单位核实,市或省级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同意的相关专业人员,均属评审范围。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执行;破格申报中级者,按浙文人[1992]101号、浙文人[1992]116号执行。
广播电视艺术专业和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分别向省广电局和省教育厅申报评审。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和免试条件,按浙人专〔2007〕80号、浙人专〔2006〕58号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3、转评或兼评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符合《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二、评审时间安排
2007年度文化主管各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在第三、第四季度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送审程序及要求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省级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职改办或人事处)审核后逐级申报。
2、已开展部分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及以下“以考代评”的市,该专业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参加省文化厅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的推荐;申报晋升艺术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通过省艺术二级高级评委会推荐,其他专业申报正高级人员直接进入高评。申报艺术一级和二级资格的人员、破格申报图书资料和群众文化系列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在评审会议召开之前仍需参加专业知识答辩(时间安排和答辩形式另行通知),答辩情况提交高级评委会。
3、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以上。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群众信访,我厅将转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供书面调查结果,推荐单位不进行查核的材料予以退回,以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公正。申报对象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取消已参加评审取得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