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7〕39号)
乌鲁木齐市等22个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地、州、市(含县级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6]707号)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度“城考”结果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自治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环办函〔2006〕70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二、各城市环保局在“城考”工作中必须当好市政府的参谋,夯实“城考”相关技术基础工作,实事求是地分析本城市“城考”指标落后的原因,为政府提供准确信息,向政府提出建议,尽早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城考”主要依据来源于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统计年鉴以及各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
三、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库尔勒市于2006年4月20日前按照国家“城考”材料报送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2006年度“城考”材料,同时抄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四、各地、州环保局应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各城市的“城考”工作,对所辖考核城市的“城考”结果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成考”质量和效果。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各城市的2006年度“城考”结果、“城考”工作总结及书面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环保局。
五、上报材料
1、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和基表。
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说明,主要说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及指标特异性情况。
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结分析报告以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波动较大的指标须作出剖析和说明。
4、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建议采用表格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