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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的开发项目,必须按开发项目分开核算销售(营业)收入,并加强对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核算和管理,准确计算、分摊企业的相关费用,以利税务部门按项目计征各项税收。在同一个行政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以合并申报纳税。

  (三)市区除少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建筑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预征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各类建筑业企业在其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项目办开具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时,均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代征税款由各区项目办分别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库。

  (四)本市县(市)和外地来市区从事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的企业,凡无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区实行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执行,同时按规定附征个人所得税。

  四、发票管理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发票的管理,在预收房款时,必须按规定开具“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正式销售时应开具“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书面报表和电子数据。

  (二)在市区从事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的企业,统一使用《江苏省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电脑版),由各区项目办负责开具和管理。各建筑施工单位在收取工程款(包括预收款)时,均需按规定到各区项目办开具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并由项目办按照开票金额当场扣缴地方各税(规定汇总缴纳的除外)。

  (三)各建设单位必须取得由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由各区项目办填开的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后方可支付工程价款(包括预付工程款)。

  (四)对有建设项目的企业纳税人,已办理竣工决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建设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按税法规定追缴税款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督促施工、建设单位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区项目办办理填开发票、税款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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