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建设项目税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接受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业务指导,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登记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业通用发票的开具、代征项目税收等事宜。
二、项目登记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与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港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联系,直接获取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按照建设项目及时进行登记,从源头上掌握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重大房地产业项目,要从土地拍卖、立项、征地、规划、设计、开发、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二)市区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以后,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项目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所在地、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三)对已开工但尚未登记的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项目办申请补办建设工程项目登记,也可由施工单位在申请开具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前补办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所在地、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施工单位、施工面积、施工期、工程造价等。同时,对总承包单位、转(分)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各区项目办应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巡查和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发现本辖区内有尚未登记的项目的,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税款征收管理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建设工程项目取得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款)时一并征收。其中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预征,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地税部门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税收(包括预征的企业所得税),直接缴入相对应的区金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缴入市金库,不再按区划分。国税部门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预征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暂按原级次征收入库,月终十日内,对企业登记地与项目发生地不一致需调整项目税收区库的,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备案,并由计统处统一办理区库级次调整。预征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属地划为区收入后,市财政相应调整各区经常性收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