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55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国税局 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
为更好地贯彻《市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通政发〔2004〕93号)、《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6年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港口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装饰装潢、修缮等工程,下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按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一)市区范围内(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应征收的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对市区属地税部门征管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拍卖行等企业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港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建管处、产权交易中心等与建筑业、房地产业相关的单位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基金、社保费)实行统一征管。对属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仍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