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 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六)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及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审查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查机关应在审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确定的内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决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经委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云南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初选后报省经委。经省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委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本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技术标准;
(二)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扶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节电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三)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州、市经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技术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设立相应机构,配置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
大中型电力用户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节电管理岗位,并配备培训合格的专业节电管理技术人员从事本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负荷和节电管理
第七条 省经委应当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规划。
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时,应当把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纳入其中。
第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开展负荷管理工作,平衡电力供求,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高峰最大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
第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达到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70%及以上。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主站系统和通信通道由电网经营企业建设,用户终端由电力用户购置并委托供电部门安装。
第十条 各级经委通过调整电力用户的生产班次、错开上下班时间、调整周休息日以及将用电设备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季节或高峰时段等方式,实施负荷管理。
第十一条 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省经委应当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用电方案,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
第十二条 各级经委应当定期组织对用电大户的单位产品电耗进行考核管理、用电检查和评估,定期公布高耗电行业平均用电单耗,制定高耗电行业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标准,督促用户降低用电单耗。
第十三条 各级经委定期对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大户进行排序,确定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
被确定的节电增效重点电力用户应当确定节电项目、提出节电措施、预测节电效益。
第十四条 重点鼓励下列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推广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三)推广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四)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五)推广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六)推广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七)推广建筑节能、环保技术;
(八)加强发电厂厂用电和供电线损管理和考核;
(九)支持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支持和鼓励煤层气发电项目;
(十)推广高效热泵、余热余能利用技术和电力蓄冷、蓄热技术。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来源:
(一)从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
(二)从差别电价电费中筹集;
(三)从电厂非计划停运违约费中筹集;
(四)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节电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用于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和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支持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
第四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节电意识,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信息和经验,引导电力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用电技术。
第十八条 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增强电力用户的节能意识,促进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
电网经营企业要配合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各级经委应当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用电大户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企业,对生产、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厂家、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对用电检查和评估不合格,未按期完成整改,超计划用电方案用电的企业,列入错峰、限电名单,调减用电指标,直至中止供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负荷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确保合理用电、有序用电。
本办法所称技术手段是指采用可以实现移峰填谷、明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生产工艺、材料和设备,以及启动负荷管理系统的控制功能,在负荷高峰时段实施可中断用电和短时限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在钢铁、煤炭、建材、化工、有色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六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年节能量 90万吨标准煤,到“十一五”末,实现3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的目标,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一)钢铁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钢铁行业主要产品产量为生铁935.10万吨、粗钢635.38万吨、成品钢588.06万吨、铁合金51.87万吨。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吨钢综合能耗为739千克标准煤,属省内先进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炉余热余压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多数高炉尚未配套炉顶压差发电设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可燃副产煤气还存在放空浪费的现象;转炉负能炼钢技术未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工艺装备需要淘汰。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20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按照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序发展钢铁工业,将铁矿和生铁资源向优势钢铁联合企业集中,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高效化,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各种能源和资源。
(2)通过采用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技术、纯烧高炉煤气锅炉技术、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转炉负能炼钢技术、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双预热技术、蓄热式燃烧技术、干法熄焦技术,强化高炉富氧喷煤,回收烧结环冷机、转炉余热蒸汽,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高效风机、泵、压缩机,采用高效传动系统,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技术,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3)实现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新增年发电量11.4亿千瓦时,折合14万吨标准煤。
(4)实现曲靖、玉溪两市钢铁生产企业回收 80%高炉煤气用于发电5.6亿千瓦时,折合 6.88万吨标准煤。
4.实施主体: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他钢铁企业。
(二)煤炭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原煤产量7339万吨,洗精煤683万吨,焦炭约1233万吨,全省生产矿井瓦斯排放总量9.7亿立方米,实际利用 0.02亿立方米,相当于年损失120万吨标准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井数量多,生产规模偏小,部分煤矿瓦斯含量偏高,开采安全性差,开采进度慢,由于开采深度不断延伸,造成排水、提升运输和通风等用电量增加,近年来吨煤电耗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4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建设锅炉动力用煤配送加工中心。建立锅炉动力用煤配送加工中心,按用户需要加工煤炭,提高锅炉热效率。
(2)建立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产业体系,加大新型高效瓦斯抽放利用力度。实现白龙山、田坝、恩洪矿煤层气(瓦斯)示范项目完成发电装机44兆瓦,年发电2.53亿千瓦时,折合 3.11万吨标准煤。
(3)推广干法熄焦技术,回收排空焦炉煤气用于发电。实现回收60%焦炉煤气用于发电9亿千瓦时,折合11万吨标准煤。
(4)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发展煤电结合的坑口电站,变运煤为输电。充分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用于发电、生产水泥、砖瓦和其他新型建材。推广示范应用洁净煤、优质生物型煤替代原煤作为锅炉用煤。
(5)以云南煤化工集团、小龙潭矿务局、白龙山为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煤炭生产、加工相关企业。
(三)建材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全省有水泥生产企业 272户,水泥熟料年生产能力4657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生产能力2008万吨,水泥年生产能力6209万吨,实际产量3306万吨。 2006年生产商品混凝土146.57万立方米,平板玻璃302.5万重量箱,花岗石板材17.9万平方米,建筑陶瓷1229.6万平方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低,企业平均生产规模偏小,运行管理水平低,窑炉的余热、余压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中以水泥生产行业最为典型,全省平均可比熟料吨综合煤耗14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75千瓦时,可比水泥吨综合电耗 110千瓦时,吨综合能耗131千克标准煤。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3.措施:
(1)推广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完成云南瑞安建材48兆瓦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实现年新增电量 3.18亿千瓦时,折合3.9万吨标准煤。全省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现50%利用余热发电,年新增电量4.96亿千瓦时,折合6.095万吨标准煤。
(2)推广高铬合金耐磨材料磨球技术,推广与高效率的立磨或辊压机、球磨机匹配的粉磨生料制备系统,提高水泥生产粉磨效率,降低粉磨电耗、钢球耗量。
(3)推广高效节能电动机、高效风机、压缩机,提高电机系统效率,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球磨机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节能技术和设备等。
(4)以云南瑞安建材、昆钢嘉华水泥为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云南瑞安建材、云南昆钢嘉华水泥、红塔滇西水泥及其他建材企业。
(四)化学工业节能
1.现状:我省化学工业主要耗能产品为合成氨、磷肥、黄磷、电石和烧碱等,经过多年调整和改造,大企业生产装置(如合成氨)较为先进,产品单耗较低。存在问题主要是多数化工企业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设备老化及生产工艺落后,部分具备热联合或热集成条件的生产单元孤立运行,系统总体用能不合理,部分企业余热、余压未能充分利用,产量大、价值高的黄磷尾气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对现有化工企业和焦化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推广节能型烧碱生产技术、密闭式电石炉。推广工艺系统流程泵变频调速及自动化控制。推广矿热炉低压动态无功补偿及谐波治理节能技术。
(2)推广黄磷工业炉尾气回收利用技术。我省年空烧黄磷炉尾气约9亿立方米,实现 50%黄磷炉尾气回收发电。